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宁马钢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民初7号 |
案号 |
(2017)皖05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宁马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借款本金27900000元及计算至2015年9月29日的利息1808517.16元,并偿付以27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有权对被告马鞍山赛亚特橡胶空气弹簧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清单:房权证号为2005016976房产证项下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2005016977房产证项下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2005016978房产证项下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2005016979房产证项下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2005016980房产证项下的房地产、坐落在马鞍山市宁芜路28号地号为01-03-01-018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在马鞍山市宁芜路28号地号为01-03-01-018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三、被告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借款本金12900000元与计算至2015年9月29日的利息836196.11元,及对以12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邵菲、潘世海、马身林、杭小美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1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173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负担2400元,被告马鞍山宁马钢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赛亚特橡胶空气弹簧有限公司、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邵菲、潘世海、马身林、杭小美负担1947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皖05执19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70851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孔珍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74894815X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慈湖桥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