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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秀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2********2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民初646号
案号
(2020)晋1022执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秀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元及2019年2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39290.33元,共计74290.33元。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803‰支付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被告王秀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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