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21民初2276号 |
案号 |
(2020)皖1621执1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于2020年6月22日前偿还李红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8月22日前偿还李红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10月22日前偿还李红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9月30日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二、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如未能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李红有权对上述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20527元,由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核无误并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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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继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50974250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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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阜太路泉龙宾馆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