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1民初16506号 |
案号 |
(2017)鲁0211执1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道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686112.38元;二、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道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30日前利息11710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欠款数额224612.38元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三、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道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30日前利息14019元,并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欠款数额231205元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四、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道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30日前利息15986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欠款数额230295元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 五、被告李立雯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青岛道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7元,减半收取5553.5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823.5元,由被告青州市华晨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被告李立雯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时间 |
2017-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鲁0211执1065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3765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立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5830879368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高柳镇许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