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81民初1801号 |
案号 |
(2018)冀1181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2万元;被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追偿;二、限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被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00元由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8万元;被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卓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900元由被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冀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冀1181执51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执行法院 |
冀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959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秀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6732938213Y |
登记机关 |
衡水滨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魏屯镇魏齐路10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