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维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1********3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2民初4582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维利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立即到期。被告朱维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4278.21元,截至2020年1月6日贷款利息1989.67元及自2020年1月7日起截止被告全部付清该笔贷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9083‰计算)。 二、被告朱维利如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231wa、车架号为lfv2a1bsxj4763527的汽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