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15251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6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发布时间 |
2016-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京0108执6172号 |
立案日期 |
2016-06-17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5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海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81754052413P |
登记机关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米山镇南朱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