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7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81民初7623号 |
案号 |
(2021)豫1081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朱鹏飞履行河南省禹州市人 民法院(2020)豫1081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立即赔偿申请人688043.99元,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用等费用;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