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2102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2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877177.41元(暂计至2016年4月14日),以及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28532元。三、被告常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晔、李燕萍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97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35元,减半收取439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17.5元,由被告舜龙重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橡胶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王晔、李燕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发布时间 |
2017-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案号 |
(2016)苏0402执2208号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89741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常州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科技大道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