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3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22民初1121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农机销售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清偿贷款2211282.23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实际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农机销售分公司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926元,由被告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农机销售分公司、内蒙古长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0701302781J |
登记机关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农业机械制造园区(天义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