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连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21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22民初1411号 |
案号 |
(2021)赣0322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连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谢金连借款7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1日起到偿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2%计算)。二、驳回原告谢金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80元,由被告杨连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