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3********0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103民初1244号 |
案号 |
(2016)鲁0103执20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丽、王庆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二、被告李丽、王庆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按100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岳良松、张其珍、岳良新、张瑞青、山东琪美达轮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李丽、王庆玲的债务向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济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琪美达轮胎有限公司抵押的接头机口型板30付、SJ-115橡胶挤出机2台、XK-250开炼机1台、XJ-115滤胶机1台、压出联动线1套、丁基胶内胎接头机5台、双层液压硫化机24台、模具200付、双层液压硫化机6台、橡胶挤出机1台、模具100付、内胎生产线0.5条、接头机2台、内胎生产线0.5条、空压机1台、KY6002硫化仪1台、拉力机升级改造费1次、可塑性试验机1套、变压器2台、锅炉及配件1套、XM-75密炼机1台、XK-450开放式炼胶机1台、XK-400开放式炼胶机1台、压出联动线1套、CTD-Y200J内胎接头机3台、模具100付、接头机口型板10付、空气压缩机1台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丽、王庆玲、岳良松、张其珍、岳良新、张瑞青、山东琪美达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1 |
发布时间 |
2016-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6)鲁0103执2086号 |
立案日期 |
2016-10-21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