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2民初1473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485251.4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含罚息、复利)269632.87元(截至2018年6月26日,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4485251.46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三、被告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7493元;四、被告邓荣根、罗雪云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荣根、罗雪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30元,因原告于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应退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1579元,由被告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承担459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长荣橡胶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邓荣根、罗雪云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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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荣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356865630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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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9号楼12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