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永富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00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1刑初21号 | 
| 案号 | (2021)桂0321执1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黎远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黎永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黎永富违法所得二百元,上缴国库。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