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8********2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23民初320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夏如借款本金5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夏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