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单荣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5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25民初3863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荣梅欠原告赵林款3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二、如被告逾期不付,原告赵林可一次性申请执行下剩全部余款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以下剩全部余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单荣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