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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荣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5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25民初3863号
案号
(2021)皖1125执恢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荣梅欠原告赵林款3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二、如被告逾期不付,原告赵林可一次性申请执行下剩全部余款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以下剩全部余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单荣梅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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