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6********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4 民终 148 号 |
案号 |
(2021)黔0403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诉人胡坤所欠被上诉人刘显明 19 万元,上诉人胡坤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支付被上诉人刘显明 5 万元,余款 14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付清。若上诉人胡坤不能在2020年 1 月 23 日前支付剩余尾款,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给被上诉人刘显明,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