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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4********0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37民初132号
案号
(2021)冀0637执恢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金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匣货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范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匣货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范金龙、范凯平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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