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4********0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637民初132号 |
案号 |
(2021)冀0637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金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匣货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范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匣货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范金龙、范凯平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