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欣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1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恢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桂芳、李青松、李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继承李广欣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孙艳昂借款7551736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二、被告衡水欣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市印染化工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艳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桂芳、李青松、李曼、衡水欣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市印染化工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9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77134192X6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衡水桃城区人民西路西段8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