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04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59号 |
案号 |
(2016)鄂1023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兵房屋的损失费用及拆除费用合计人民币58400元。二、本案已由原告徐兵支付的房屋鉴定费7000元(发票上二个项目合计为14000元,本院只采信其中的一个项目即7000元),由被告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已向湖北五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支出的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徐兵负担。三、重新鉴定时被告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由原告徐兵负担500元,由被告负担500元。以上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徐兵负担1328元,由被告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5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监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9-19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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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欧阳韶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23L0419368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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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监利县大垸农场沿河路1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