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5199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2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各被告确认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被告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947000元,利息及罚息2560572.89元。二、被告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00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欠款本金10947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以被告实际还款之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为准)。三、被告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00元。四、被告贾洪兰以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72号22号楼3单元402户房产对被告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金最高额2678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确认原告对被告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青工商高抵登字2014第0027号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金最高额1819333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确认原告对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青工商高抵登字2014第0026号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确认原告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金最高额21687977.1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本金最高额1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贾建青、岑枫对被告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若各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各被告应另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5800元。案件受理费130933元减半收取65466.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及邮寄费210元,以上共计71276.5元由各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相应款项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贾建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226612937525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悦路以北、规划中52号线以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