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1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苏0311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中煤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永大能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尾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能进出口有限公司煤款48485891.3元。二、被告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能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4979487.2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570元,由被告上海粜谐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中煤华泰化工有限公司、永大能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尾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时间 |
2017-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苏0311执20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7749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788216391B |
登记机关 |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罗县红崖子乡精细化工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