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湛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瀍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 (2015)洛民终 |
案号 |
(2016)豫0304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瀍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湛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嘉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155840元及利息,利息按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段伟、洛阳瑞永商贸有限公司、张瑞对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0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200元,由被告洛阳湛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伟、张瑞、洛阳瑞永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10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段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2幢1-1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