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WT1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4846号 |
案号 |
(2021)湘0105执1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韩胜于2019年8月2日与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编号为2019 0802);二、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韩胜退还货款16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韩胜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为13 710元,由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为14 856元,由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如下:一、解除韩胜于2019年8月2日与中砼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编号为20190802);二、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韩胜退还货款16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韩胜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为13 710元,由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为14 856元,由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道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5MA4L77WT1D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东风路248号鸥波大厦第2幢2层2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