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2民初82号  | 
    
案号  | 
      (2016)京02执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到期租金的逾期利息、留购价款共计一亿零三百七十二万二千六百六十八元五角四分;二、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以九千八百九十七万七千二百一十七元三角四分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未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连生、袁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连生、袁俊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连生、袁俊在清偿完毕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前,编号为XDZL2013-034《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一《租赁物清单》、编号为XDZL2013-034-BC001《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附件一《租赁物清单》项下的租赁物归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11-08  | 
    
发布时间  | 
      2016-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京02执951号  | 
    
立案日期  | 
      2016-11-08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28399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俊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22741079692Y  | 
    
登记机关  | 
      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交城县奈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