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464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宁支行截止到2019年5月20日所欠的本金58797.78元,利息8155.58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计算方法按照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利息和复利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