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旭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2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3934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樊旭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南昌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1426602.89元及利息(以本金1426602.89元为基数,按年息6%的标准,自2020年7月7日起计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9521元,减半收取9760.5元,由原告江西南昌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3元,被告樊旭斌负担946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