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17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23民初394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恢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路红善、邹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7飞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路红善已经偿还的利息1.5万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路红善、邹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