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02民初1789号 |
案号 |
(2018)辽0402执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凤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克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承担从2016年7月4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抚顺隆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雷、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董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凤祥负担,由被告抚顺隆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雷、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上述二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时间 |
2019-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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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366122314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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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东洲区碾盘园区经三街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