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汇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4539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汇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6日内支付李大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41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464元、伙食补助费680元、医疗费3991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4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为26406元、住院护理费为5832元、鉴定费280元;二、驳回安徽汇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汇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豹张海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964359653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瑶海区恒丰大厦C座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