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91民初3289号 |
案号 |
(2016)辽0191执1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期限内利息219972.12元;三、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并上浮30%计算);四、被告抚顺市海丰化工有限公司、抚顺市久丰合成树脂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佳龙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雷、李越、李兴武、朱虹颖对上列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发布时间 |
2018-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辽0191执1926号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7463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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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366122314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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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东洲区碾盘园区经三街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