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2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2民初396号 |
案号 |
(2018)鄂0802执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截至2018年1月7日的利息1146708.36元、罚息9425.00元、复利45155.80元以及2018年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1146708.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二、被告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邹明柱、李心珍、邹明年、薛琴对本判决第一项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806元,减半收取78903元,由湖北京襄化工有限公司、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邹明柱、李心珍、邹明年、薛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06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鄂0802执94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6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35909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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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明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8118206561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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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