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绿洲新型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03民初5565号 |
案号 |
(2017)冀1003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绿洲新型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支行借款500万元,并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廊坊绿洲新型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支行律师费 10万元;三、被告廊坊瑞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李文顺、被告张互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廊坊绿洲新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廊坊瑞港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李文顺、被告张互助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发布时间 |
2018-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永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5762069944M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城县里坦镇娘娘庄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