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平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33********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130民初159号 |
案号 |
(2020)晋1130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交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贷款本金309628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9元,由被告吴建伟、吴保柱、张万成、李立国、张平计、吴士俊、吴俊寅各承担7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交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