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市天赋化工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198号 |
案号 |
(2018)辽0403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市天赋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淑萍借款人民币50万元(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7月1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7月2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被告抚顺市天赋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洪俊借款人民币6万元(其中1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7月1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7月1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被告抚顺市天赋化工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福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从2011年7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承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403执1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维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785147204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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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东洲区碾盘北方化工厂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