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4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8720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恢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999998.3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68367.5元;⑵罚息:以本金4999998.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9.00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截至2016年12月10日以每月应付未付借款期间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003%计算;自2016年12月11日起以借款期间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00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8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8371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530368)三、被告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陆中华、宋莉娟、陈春华、沈向军对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72元,由被告吴江市多芬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陆中华、宋莉娟、陈春华、沈向军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530368),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9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