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3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1920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开发区支行银行承兑垫款5976633.91元及利息1670469.17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976633.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二、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卢赤民、李铮铮、茹玉、郑田田、刘世民、郑小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开发区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30元,由新乡市众利鞋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卢赤民、李铮铮、茹玉、郑田田、刘世民、郑小利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发布时间 |
2018-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豫0702执806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07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71243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小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173153048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乡县七里营镇纸制品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