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3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02民初214号. |
案号 |
(2019)豫0702执2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世民、郑小利、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新慧借款本金960000元、利息31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9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新慧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46元,由刘世民、郑小利、新乡市宇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702执21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8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74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小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117315304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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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县七里营镇纸制品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