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002民初1087号 |
案号 |
(2017)皖1002执1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市鸿兴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5024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50242.9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山市鸿兴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703元,由被告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时间 |
2018-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皖1002执1439号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276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健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4733932788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