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6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02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18)鲁0302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润丽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240 000元。 二、被告淄博润丽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利、逾期利息22 618.50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标准计算所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刘军、杨忠军、马芳对被告淄博润丽泰商贸有限公司应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润丽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164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计款21 764元,由被告淄博润丽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雪、刘军、杨忠军、马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0302执24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843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