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50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石民初字第90号 |
案号 |
(2015)石执字第00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宁夏大荣化工冶金有限公司、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忠国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2229000元(截止2014年9月27日),之后利息按月息2.1%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304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760元,共计93493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4-30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振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6250091878 |
登记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注册地址 |
宁夏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龙街以北、西环路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