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俊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2民初480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1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贵港市正丰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甘灿光返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自2016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港市正丰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甘灿光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王俊忠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永隆对被告贵港市正丰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甘灿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认缴出资9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99元,由被告贵港市正丰化工有限公司、王俊忠、陈永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30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