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青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7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6民初1304号 |
案号 |
(2017)豫0106执7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青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金源碳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084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720841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州市金源碳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4元(原告郑州市金源碳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青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7)豫0106执768号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2634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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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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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察右前旗天皮山冶金化工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