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802民初1049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恢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12693184.6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截至2017年1月21日尚欠利息830530.94元、罚息20705.76元、复利1354.80元。2.2017年1月22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以12693184.6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7875%计算。3.2017年1月22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以830530.9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7875%计算)。二、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99950元。三、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82号(龙岩商会大厦)d幢-1层d89号车位、b幢19层1904号房屋、-1层b34号人防车位、-1层b61车位、-1层b62号车位、19层1903号房屋、-1层b60号车位以及19层1901、1902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201315030号、龙房权证字第201315031号、龙房权证字第201315032号、龙房权证字第20131503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以12721300元为限。四、被告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黄木生、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黄木生、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木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800746399820G |
登记机关 |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A区四层(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