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亿龙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03民初1647号 |
案号 |
(2017)辽0403执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抚顺亿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益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7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抚顺亿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时间 |
2017-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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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福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3797651969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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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县兰山乡五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