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5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门商初字第00328号 |
案号 |
(2016)苏0684执1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永顺、曹永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本金330万元,并支付利息106787元(计算至2015年3月7日)及之后利息(自2015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陈永顺、曹永红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则有权在33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陈永顺、曹永红、陈丹设定的抵押物(登记证号为闵20141200868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地产)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三、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对实现抵押物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永顺、曹永红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四、被告奥顿开林(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债务的限度内向被告陈永顺、曹永红追偿。六、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800元,由被告陈永顺、曹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