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凌晓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7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231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晓宁偿还原告薛金柱借款154700元。被告凌晓宁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原告薛金柱50000元;被告凌晓宁于2021年4月1日前还原告薛金柱50000元;被告凌晓宁于2021年10月1日前还原告薛金柱54700元。如被告有任意一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余刚对上述14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4元,由被告凌晓宁、余刚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