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5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91民初520号 |
案号 |
(2016)苏1191执1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计800万元,此款及利息分四期付清: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19.2万元(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0.4%计算),共计179.2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归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该期还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期还款后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8.415%计算);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自上期还款次日起至该期还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期还款后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8.415%计算);余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自上期还款次日起至该期还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期还款后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息8.415%计算)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保全费用,则视为原告对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的所有剩余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可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此次借款纠纷就此解决,今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向对方主张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7 |
发布时间 |
2016-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9053500631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洪泽县盐化工开发区洪盐路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