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4909号 |
案号 |
(2018)苏1281执12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来喜、冯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徐海借款11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步步喜公司对被告陈来喜、冯箭上述债务中60万元部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步步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来喜、冯箭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96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被告陈来喜、冯箭负担24800元,被告步步喜公司对被告陈来喜、冯箭应负担的诉讼费中13800元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陈来喜、冯箭、步步喜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预缴案件上诉费244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来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585517207H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兴泰公路西侧、荡东路北(西鲍新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