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2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303民初248号 |
案号 |
(2021)粤5303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建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9457元给原告黄军伟。驳回原告黄军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2元,由被告郑建军负担551元,由原告黄军伟负担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